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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5-09-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发展特长、求实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在每年的9-10月进行,毕业班在毕业前开展最后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工作。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奖励与惩处四部分,测评结果=基本分+奖励加分-惩处扣分,基本分按百分制计算,其中基本素质占30分,课程学习成绩占60分,实践与创新能力占10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六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道德修养、人生规划、学习态度、科学人文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七条  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及其基本要求:

(一)思想道德修养。主要考察政治态度、法纪观念、集体观念、道德品质以及生活态度。基本要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时事,自觉加强政治修养,认真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政策教育课等,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为人正直,敬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对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扶残助弱、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可评定为优。对有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并坚持不改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有严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者;不讲社会公德,不讲诚信,言谈举止粗俗,品行不端者或一贯生活铺张浪费者,应评定为差。

(二)人生规划。主要考察大学生涯设计和职业生涯规划情况。基本要求:以就业为核心,以“精英化、国际化、技能化”为导向,制定有明确的大学目标规划并付诸实施,能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有合理的定位。对没有制定大学目标规划或光有规划但不付诸实施者,应评定为差。

(三)学习态度。主要考察平时对待课程学习的态度和学风。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谦虚好学,刻苦认真,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良好学风。对学习不求上进,违反学习纪律,经常旷课或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弄虚作假者,应评定为差。

(四)科学人文修养。主要考察科学态度、文化艺术修养和审美情趣。基本要求:有科学的思想方法,了解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常识,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审美能力,有高雅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

(五)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参加体育锻炼情况、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及心理调适能力。基本要求: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有健康的体魄,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积极掌握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努力增强挫折耐受力、情绪控制力和社会适应力。对体质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应评定为差。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在学院领导下,针对学生参加的教育环节、课外活动、日常表现、素质状况等实际情况,采取民主评议、班主任考核和辅导员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基本素质测评的五个方面,分项进行评分,各项之和即为基本素质测评分(G1,满分为30分),其计算公式:G1=G′×30%+G′′×30%+ G′′′×40%

民主评议采取逐人分项进行,全班民主评议得分总和平均值为G′。

班主任、辅导员根据学生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分,其评分结果分别为G′′、G′′′。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九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非百分制成绩折算成百分制),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和50分。

第十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G2)(成绩认定期限截止到秋季开学学期第二周周五下班前)由学校统一进行计算,满分60分。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G2)=(必修课程平均学分成绩+选修课程折算成绩)×60%,其中,选修课程折算成绩计算办法为:每通过一门加0.005×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

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一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本学年度内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二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分(G3)由基本分和成果分两部分组成,满分10分。

第十三条  基本分(5分)主要考察学生的创新意识以及学生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表现,由学生民主评议分(占30%)、班主任测评分(占30%)和辅导员测评分(占40%)三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成果分(5分)主要考察学生在学科与文体竞赛、科技发明、科研成果、社会活动、考证考级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由辅导员负责评分。评分标准如下:

(一)3-5分

1.学科竞赛或文体竞赛:获得校级特等奖、一等奖或第一名,在市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名次;

2.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含全国性报纸)发表论文或文章或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

3.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撰写的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

4. 取得国家级发明专利(须排名前三)。

(二)2-3分

1.在校级学科竞赛或文体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或第一名以外的名次;

2.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撰写的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

3.在校级刊物(含校报)发表文章;

4.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四级考试、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专业高级考试;

5.取得国家级实用新型专利(须排名前三)。

(三)0-2分

1.在院级学科竞赛或文体竞赛中获得名次;

2.获得院级先进个人称号或撰写的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得院级奖项;

3. 在院级刊物(含院报)发表文章;

4.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CET-6考试、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日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一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国家或省级三级考试、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计算机国家中级考试;

5.获得其他与就业有关的证书;

6.取得国家级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局图保护等(须排名前三)。

第十五条  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并将其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得分记为零分。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六条  奖励加分(A1)。

(一)学生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等集体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及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对其所有成员予以加分(具体标准见表二),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每人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表二:先进集体成员加分

 

国家级表彰

省部级表彰

地市级表彰

学校表彰

学院表彰

主要学生干部

3

2.5

2

1.5

0.5

其他学生干部

2.5

2

1.5

1

0.2

成     员

2

1.5

1

0.5

0.1

(二)所在宿舍被评为校五星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0.5分;被评为校四星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0.4分;被评为校三星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0.3分。

第十七条  惩处扣分(A2)。

(一)无故旷课、旷操者、旷晚自习者每次扣0.2分;

(二)在校期间未请假夜不归宿者每次扣0.5分;

(三)对综合测评态度不端正者扣1分,无故不参加综合测评者扣2分;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处分者扣2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5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3.5分;

(五)因同一原因扣分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扣分。

第六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八条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G)由辅导员带领班干部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G=G1+G2+G3+A1-A2

第十九条  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在本测评单位内公示三天。若有异议,应由学院核查后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五)毕业生就业推荐、与学生家长沟通等工作的基本依据之一;

(六)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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