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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新修订)(2016年1月1日执行)
发布日期:2016-0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引导、规范教职工群众团体活动,特制定《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协会是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校内群众性业余活动的组织,接受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工会的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  教职工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思想性、学术性、艺术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活动,陶冶教职工的情操,增强教职工体质,促进学校和谐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四条  参加教职工协会的条件:

    (一)本校在职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各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四)履行各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教职工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有权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教职工协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四)按需缴纳会费。

    第七条  教职工协会负责人由该协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教职工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与活动能力;

(三)能够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协会各项活动。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与撤消

 

    第八条  教职工协会具备下列条件,可向校工会提出成立申请: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愿意为教职工奉献、服务,具有较好的相关群众基础,服从校工会的指导和管理;

    (二)以丰富教职工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制定了规范的协会章程;

    (三)以学校现有场地、设备、设施为基础创建协会,具有稳定的活动经费来源,勤俭办会,合理使用协会经费;

(四)10名以上的会员集体可以申请创办协会,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

(五)协会的活动形式务必具备安全性,并具有一定的文化技术含量及技巧性。

第九条 教职工协会因下列原因之一,校工会应予以撤消: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

(二)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第四章  协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各教职工协会的成立与撤消,均须报校工会审核、批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  校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各教职工协会的管理,并对协会的工作进行年终考核,按相关条件评定优秀、合格协会。策划有创意,活动宣传有文字、照片(视频)报道,参与面广,对校园文化建设贡献突出的协会给以优秀奖励。

    第十二条  各教职工协会应在每年年初到校工会注册并上交工作计划及成员名单,接受校工会根据计划进行的定期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  各教职工协会年底需上交本年度工作及活动总结(含照片及录像等视频资料),并接受校工会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加强教职工协会的经费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各协会组织开展活动,如需工会经费支持,应履行经费预审批制,按校工会统一要求,提前填写活动经费审批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报销时需出具协会活动经费审批表、开展活动的通知(或通报、新闻稿件)、合法票据、所有参加活动人员名单、获奖人员名单,获奖人员名单严格控制在三分之一,且人均不得超过50元,到工会办理报销手续;协会主要负责人与经手人要对以上材料签字,经校工会办公室审核、校工会主席签字,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五条 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教职工协会,将免除其年度奖励资格。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611日起执行,废除之前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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