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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从4月1日起,全国已经陆续开放汇算清缴工作办理渠道。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汇算内容
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简单来说,就是在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二、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预缴多,需退税
1、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享受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未足额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扣除及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5、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二)预缴少,应补税
1、年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
2、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3、除正常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三、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四、办理渠道
受疫情影响为避免出现人群聚集,税务部门建议纳税人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汇算清缴,若确需至办税服务厅办理,可通过电话咨询及预约(具体操作见附件1: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操作说明)。5月中下旬江北新区税务局会安排相关视频培训,届时另行通知。
五、汇算清缴办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六、注意事项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教职工本人以纳税人身份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的清算业务,涉及的补税或退税也是教职工与国家税务总局之间直接结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负有自行申报义务,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请教职工务必按要求完成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以免给本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带来纳税风险。
七、涉税咨询电话
在年度汇算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财务处收费科陈老师,电话58699855,或者咨询税务局热线电话:12366。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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