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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落实好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学校“一流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积极引导全体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四个引路人,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四个相统一,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和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短期或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在站博士后等人员,学校离退休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的师德师风相关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师德师风体现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服务师生和社会的全过程。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部分校领导、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校工会、教务处、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估中心、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3名)担任委员。

第六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师德师风问题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党委教师工作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师德师风问题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七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组织落实和检查通报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师风问题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组成,组长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以及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各学院要切实将师德师风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

第九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形成师德建设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师德师风建设列入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的主要考核指标,在干部聘任、考核过程中把师德师风放在第一位,师德师风不过关的不予以任用。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师德师风建设的舆论引导,将师德师风教育宣传作为学校思想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师德师风教育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建设。

(三)教务处、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估中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强化师德师风监督,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育质量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完善教师教学规范制度,加强课堂监督,督促教师教学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保持言行举止有礼有德,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机制,加强研究生导师师德师风建设。

(四)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加强科研工作中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建设,规范教师科学研究行为,加强学术资源、学术兼职的管理,协同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科研经费管理。

(五)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牵头组织、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师德师风问题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师德教育、评奖推优、师德考核以及师德失范行为投诉受理等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加强本科生和研究生辅导员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促进辅导员队伍当好学生的引路人,引导学生系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七)纪委办公室负责协调查处失职失责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的党组织或领导干部按规定程序实施问责。

(八)校工会负责健全教师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学校教师代表大会对师德建设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九)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加强外籍教师队伍的师德建设,审查出入境教师的师德行为。

(十)财务处负责将师德师风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 师德教育

第十条创新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

(一)完善师德教育培训体系。依托在职教师思政培训、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辅导员培训、研究生导师培训、团队负责人培训、干部培训等各类教师培训平台,将师德教育列为培训研修的必修专题。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专题课程。设立“师德讲堂”,定期邀请国内外学术大师和师德优秀教师,以大师典范和人格魅力指引教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握育人航向。

(二)创新师德教育形式。将师德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之中。创新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开辟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利用思想政治教育新载体,强化教师社会实践参与,推动教师充分了解党情、国情、社情、民情、校情。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积极组织并鼓励教师参与各项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坚定职业信念,提升师德素养。

(三)强化师德规范教育。加强教师对教学规范制度的学习,提高教师认真履行教学职责、严格课堂教学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教师对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学习,培养教师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 继续推进新入职教师“三个谈话”制度,引导新教师爱校爱生、严格自律、为人师表、潜心育人。

第十一条发挥党群组织政治优势,通过党建工作引领和带动师德师风建设。各级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党员组织生活、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开展师德师风建设讨论;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将师德教育作为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教师党员争一流、作表率。各级工会要积极开展师德教育系列活动,推动师德教育。

第四章 师德宣传

第十二条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师风宣传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规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中有关师德师风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学校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弘扬学校优良办学传统,激活文化育人资源;挖掘和提炼老一辈名家名师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全面展现学校优秀教师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十三条发挥工会、团委、关工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优势,利用教师节、校庆日等重大节庆日和纪念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和微信等媒体,加强弘扬师德风尚宣传报道,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师德风范和感人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校园氛围。

第五章 师德考核

第十四条建立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师德考察机制。坚持严格的政治、道德和业务标准,把思想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作为必要考察内容,由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把关,确保引进和聘任的每一位教师政治合格、业务精良。对师德师风有问题或有争议的,不得引进或暂缓引进。

第十五条将师德考核作为学校教师考核的首要指标。结合年度考核、中期和聘期考核对教师师德进行考核,由各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师德考核可采用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标准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方面。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其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第六章 师德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监督信箱和举报电话等师德投诉举报平台,畅通师德监督渠道。鼓励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人信息将予以绝对保密。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各单位发现有教师师德失范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建立师德问题排查制度。各单位针对师德师风的热点、焦点问题以及校园“一键通”、网络等反馈的相关信息进行排查,做到不良苗头及时发现、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机制。教务处、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估中心、研究生院根据课程类型,构建并不断完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三位一体的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机制,引导广大教师持续提升教书育人的质量与水平。

第二十条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七章 师德奖惩

第二十一条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中,对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加强师德激励,构建教师荣誉体系,推进“师德标兵”“我最喜爱的教师”“辅导员年度人物”“十佳辅导员”“校园教学名师”等各类校内先进的评选活动,突显师德典型的榜样作用和示范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进修培训、考核评价、评优奖励、导师遴选评聘、干部选拔、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教研教改项目等各个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四条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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