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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细则

发布者:杨乐发布时间:2023-03-22浏览次数:12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室安全,创造良好的实验条件和环境,防止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科研与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单位)必须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建立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注意事项、安全检查制度及应急预案。

第三条    各学院(单位)需定期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四条    各学院(单位)应当具有技术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第五条    一旦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    用电设备使用安全

第六条    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第七条    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室内照明器具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第八条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线头等带电部分不能外露。

第九条    电器插座勿接过多插头,以免难以负荷,引起电器火灾。

第十条    电源或电气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第十一条     注意保持电线和电气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

第十二条     电源开关箱附近不允许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使用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使用安全杆操作。

第十四条     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实验室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警惕实验室发生电火花或静电。

第十五条     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十六条     定碳、定流电炉、硅碳棒箱和炉的棒端,均应设安全罩。应加接地线的设备,要妥善接地,以防止触电事故。

第十七条     自行设计、制作的设备或装置,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良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接通电源。

第十九条     启动和关闭电气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

第二十条     使用电气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气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焦糊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 实验时应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第二十二条 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要注意切断加热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二十三条 对于需要长时间通电工作的电气设备及设施,需加装监测、自动报警设施,防止电气设备及设施过热、过载引起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没有掌握电气设备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更动电气设施,或随意拆修电气设备。

 

第三章    实验室防火安全

第二十五条 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严禁抽烟。

第二十七条 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常备适宜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特别是化学实验室起火时,应先做起火分析。

第二十九条 电线及电气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再进行灭火,并及时通知学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加热试样或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用湿石棉或湿抹布扑灭明火,并拔去电源插头,关闭总电闸、煤气阀等。易燃液体及固体着火时,切不可用水浇。

第三十一条 人员衣服着火时,立即用灭火毯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者身上灭火,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不宜慌张跑动,避免使气流流向燃烧的衣服,使火焰增大。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指的危险化学物品包括下列六类:1.爆炸物品;2. 易燃液体;3.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4.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5. 毒害物品和感染性物品;6. 腐蚀物品。

第三十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学院(单位)需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的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单位)的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采购

1.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我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需以学校为单位到浦口区公安分局办理备案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购买。

2.   易制爆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均需分管院长审批,各学院(单位)需统一做好相应采购记录并办理化学品出入库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

1.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严格实行专人负责、领用登记、余量回收、定期盘点等管理规定;

2.   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3.   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对采购的危险化学物品必须认真验收、分类、分项储存,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4.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   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6.   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7.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制度。

8.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

1.   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少量有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流程来避免或减少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

2.   如无特殊原因,在使用易燃气体或在有易燃气管道、气具的实验室,应开窗保持通风;出现易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通风,检查漏处并及时修理,严禁用火试漏。易燃气具附近,严禁防止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3.   相关实验室应安装通风排毒用的通风柜,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设排气等强化通风设备。实验废气应先净化后排放,严禁废气直排;

4.   学生或其他人员在使用危险化学物品之前,应由熟悉危险品性质的专业人员讲授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不得接触和使用;

5.   实验室内应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禁止在使用有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中存放食物。

第三十八条 化学废弃物的存放和回收

1.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变质料以及使用的容器等化学废弃物应进行回收,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弃物;

2.  化学废弃物回收前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和物品的特性进行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3.  逐个检查废弃物容器标签是否脱落或难以辨认,有此类情况要重新贴上标签,并注明品名、浓度、性质、日期、责任人等信息;

4.  装有混合溶液废弃物的容器必须注明混合液的主要成分和特性;

5.  粘有化学试剂的实验用具、一次性滴管、乳胶手套等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视为固体化学废弃物一并处理;

6.  化学废弃物回收前应及时移至临时存放点;

7.  化学废弃物回收前,相关责任人应逐一清查拟处理的化学废弃物是否帐物相符,是否按要求标明品名、成分等信息;

8.  化学废弃物的收集处理遵循“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定点存放、统一处理”的原则,且应由具有从业资质的公司统一回收处理;

9.  化学废弃物原则上每学期清理一次,各实验室保存好各类实验室废弃物回收处理记录台账。

 

第五章    高压气瓶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四十条     高压气瓶的采购和充装

a)   因教学或科研需要新购或租用气瓶的单位或个人,须经使用单位分管院长审批后才能购买或租赁气瓶使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购买、接收或转让气瓶;

b)   获得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必须到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的企业租用或购买气瓶,到具有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气体,不允许气瓶充装单位在校内进行气体充装;

c)    气瓶必须做到专瓶专用,不得私自改变充装介质。超过检验期限和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的气瓶,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及时报废或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d)   申请人须保存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留档备查;

e)   气瓶进入实验室前,须进行以下安全检查,以免不合格气瓶进入学校: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是否符合国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与厂家提供的单证内容是否相符,各部件是否完整无损;检查气瓶肩部的钢印,气瓶生产日期是否在使用期限内;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是否在检验允许的使用期限内;充装好的气瓶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按规定方法检测是否漏气。

第四十一条 高压气瓶的存储和搬运

a)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气瓶只能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

b)   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

c)    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d)   气瓶一般应立放,采用适当的安全装置和防倾倒装置;

e)   实验室不得过量存放气瓶(面积为40平方以下的实验室,气瓶数量原则不得超过5个;面积为40平方以上的实验室,气瓶数量原则不得超过8个)。

f)     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和使用气瓶;

g)   搬运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卸、下滑或其他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h)   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一般用特别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决不允许用手搬着开关阀移动。

第四十二条 高压气瓶的使用

a)  实验室负责人须做好本单位气瓶种类、数量、使用地点等动态情况统计,须明确每个气瓶的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该气瓶的安全使用;

b)  气瓶及其他气体装置必须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查;

c)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d)  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保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完毕,要及时关闭总阀门;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

e)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避免碰撞、烘烤及暴晒,受涉嫌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f)    压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要旋紧,新连接管理必须及时检漏。使用中要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度数,防止气体外泄。

g)  夏季使用气瓶,应防止暴晒、雨淋和水浸;严禁用热源对气瓶加热;

h)  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尽量不存放备用气瓶。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含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i)     对于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必须画出气体管路布置图,并对气路进行标识。

j)     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气瓶,使用时要安放在室外,必须放在室内使用的,要安装有关气体泄露报警装置。

k)   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l)     操作易燃易爆性气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得穿戴占有各类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m) 使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剩余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0.3Mpa;氢气应剩余2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n)  长时间不使用的气瓶,租用的须及时退回租用单位,购买的须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报废,不得私自处置或长期闲置在实验室。

 

第六章    放射性物品安全防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凡因教学、科研需要购置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购买。按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购置人必须对到货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核对,如发现差错、包装破损、液体泄漏等情况,要及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向订货单位提出退换。

第四十五条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提运,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抵校后,应按规定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乱放。装过放射源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并制定专人负责保管,每日进行自查登记,使用单位每季度至少清点一次。

第四十七条 放射源必须进行编号,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标注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等。

第四十八条 放射源管理必须单独建账,内容包括:标号、核素名称、活度、生产厂家(产地)、出厂号、测定日期、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理化状态等。

第四十九条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必须制定详细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出现故障的应急措施等,使用者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十一条 贮存、领取、借用、归还放射源时必须进行检查,核对登记签字,做到帐物相符。零散使用的放射源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收回保险柜或放回源库,严防丢失。

第五十二条 放射性废物不得作为普通垃圾擅自处理。

第五十三条 放射性废物处理前需上报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固化、包装、送环保部门指定的承运单位和认可的放射性废物库封存。

第五十四条 放射性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并领取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不得雇佣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因教学、科研需要短期从事或解除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章细则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常规管理。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按规定享受放射性营养保健补贴。

第五十八条 放射性实验室应设放射安全管理员一名,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安全工作。

第五十九条 放射性实验室须悬挂《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十条     放射性实验室须制定放射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

第六十一条 放射性实验室须设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如标志牌、指示灯等。

 

第七章    学生实验须知

第六十二条 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实验室内做与本实验无关的事。

第六十三条 实验前须熟悉实验要求和相关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时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严格遵守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否则不得进行实验。

第六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依照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以及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要求做好实验的结束工作,经许可后方可离开。

第六十五条 保持实验室的严肃、安静,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嘻闹,不得在实验室内吸烟和吃东西。

第六十六条  爱护公物,厉行节约,损坏仪器设备及公物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细则的单位或人员,学校相关部门有权予以没收物品或通报批评等处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上报学校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保卫处

科学技术处  社会科学处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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