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工作,确保合法合规、准确及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工作必需。劳务酬金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校内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或工作职责以外,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等工作,方可发放劳务酬金。
(二)从严控制。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规范管理。不得以劳务酬金形式支付人员经费,严禁常规工作以加班名义发放劳务酬金。健全完善制度,强化规范管理,严格劳务酬金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
(四)事先报批。履行事先报批手续,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申请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如需报校领导审批的,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报校领导批准。
二、发放范围
劳务酬金支出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学校组织各类论证、咨询、评审、评标、鉴定、监考、考务、命题、阅卷、答辩、学报约稿等,以及因工作需要而必须顶岗加班和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保障性加班。
三、发放标准(见附件1)
四、发放管理
(一)上述劳务酬金标准是劳务酬金发放的上限,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及预算在标准限额内发放。
(二)劳务酬金优先在二级单位创收分成中列支,涉及有关专项的从相关专项中列支,原则上不得在校内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中列支。
(三)教职工参加学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会议,不得发放劳务酬金。
(四)职工加班的,原则上应优先安排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本规定执行,但应从严控制。
(五)劳务酬金应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新增劳务酬金项目须经人事处会同财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七)劳务酬金必须填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2)后发放。
五、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学校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至于各类劳务酬金的标准,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则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补充规定》(校发〔2017〕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