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件发生,保障教学、科研与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内所有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均属本规定管理范畴。
第三条 各学院(单位)实验室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张贴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流程步骤、安全检查细则和应急预案。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逐级责任制度,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各学院(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为本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学院(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由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与检查。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由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社科处负责指导、监督与检查。研究生工作室安全管理由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研究生院负责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各学院(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所有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所在单位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单位)需明确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非学生),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和紧急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和责任。
第十条 各学院(单位)的各级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并根据职责范围判定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技术特点及学生在实验室的实验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在醒目处张贴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三条 实验室涉及到安全的设备及材料使用需进行日常使用登记,并随时接受各级安全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准入制,相关工作人员和学生必须经过实验室安全常识的学习和培训,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
第十五条 有一定安全隐患的教学、科研实验应严格按要求在具备相应实验条件的实验室开展,任何教授办公室、导师办公室、教研室等办公室原则上不得作实验室使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工作室指研究生日常上机学习的集中地点,原则上不允许在研究生工作室内放置实验设备、器材、药品与试剂,及有安全隐患的生活电器等。
第十七条 实验结束或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对实验器材进行整理,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火源,关闭门窗。
第十八条 实验室用电、防火,化学危险品、高压气瓶、放射性物质的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依据劳动防护相关规定,各单位应向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工作的有关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并要求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各学院(单位)应做好实验室雨季防雨、防漏、防潮等安全防护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不定期请校外相关专家,如公安、消防部门协助安全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学院(单位)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于每个季度向学校相关部门报送,假期开放的实验室每月正常做好检查及记录。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由学院(单位)分管实验室的领导牵头负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单位)根据新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签订安全责任书,依照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与规程严格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学校将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评优活动,对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个人及单位,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学校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程度不同予以没收物品、通报批评、扣减当年的设备费、材料费、核减编制等处理,涉及到科研项目的予以暂停项目的处理,待整改合格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个人,学校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程度不同给予没收物品、通报批评、由所在单位对当事人扣罚奖金或按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处理,涉及到科研项目的予以暂停项目的处理,待整改合格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情节和后果上报学校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肇事者责任;事故严重的,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和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实验室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注:
校保卫处值班室电话:58736110 盘城派出所:58732981
急救电话:120 火警电话:119 公安报警电话:110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保卫处
科学技术处 社会科学处 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