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o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oC的液体的气瓶。
第二条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气瓶盛装气体通常分为易燃易爆气体、助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第三条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回收气瓶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学院领导对本单位气瓶的安全保管和使用负责,应定期检查气瓶的安全管理情况及对气瓶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气瓶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各气瓶租用人、使用人是气瓶安全的具体责任人,对气瓶租用、搬运、存放、使用、处置环节中的一切安全问题负责。
第五条气瓶一律采取租用形式,使用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对气瓶租用进行审批后,通过“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化学品采购系统”从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供应商处租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购置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六条凡不具备气瓶存放、使用条件或气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实验室或个人,禁止租用气瓶。
第七条租用的气瓶到货时,需严格进行收货验收,防止不合格气瓶流入校园。气瓶收货验收要求包括:
(1)外观:整洁完好,不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
(2)气瓶外表面颜色、字样和色环符合GB/T7144-2016《气瓶颜色标志》规定;
(3)安全警示标签:瓶体上贴有安全警示标签;
(4)附件齐全完好:两个防震圈均匀放置,气瓶帽、气瓶阀、气瓶嘴完好无变形;
(5)钢印:气瓶制造钢印标志和检验钢印标志清晰,处于有效期内;
(6)气瓶搬运:送货人员使用专用抬架或手推车搬运,无暴力搬运情况。
第八条实验室内气瓶需建立租用和使用动态台账,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悬挂学校统一印制的气瓶信息卡,建有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气瓶存放点需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气瓶需存放在符合要求的气瓶柜或专用气瓶室内,特别是盛装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气体的气瓶,须存放在具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监控报警装置的气瓶柜或气瓶室内,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CO2存放在较小密闭空间内时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检测报警装置需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十条压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特殊气体的钢瓶要使用特殊专用的减压器,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减压器安装结构和方法。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十一条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同种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气瓶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短期内不用的气瓶需及时退回租用单位。
第十二条使用气瓶者须经过岗前培训。学生操作时应有指导教师在场监督指导,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指导教师有责任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应急措施告知学生。
第十三条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操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
第十四条操作易燃易爆性气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十五条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性气体气瓶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表压);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第十六条严禁在校内进行气瓶及其附属配件维修、调试或进行气体充装。有问题的气瓶应及时退回租用单位处置。
第十七条实验室内严禁存放或使用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报废期)的气瓶。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人员,学校将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新出台的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不一致或本规定未提及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8年2月22日